農地移轉調高原地價應以修法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欲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申請依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必須整宗土地於89年1月28日該條文修正生效時,屬於「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始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有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嗣後經分割登記,該分割後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仍可依89年1月28日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