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設置太陽能板取電設施,是否應課徵地價稅?

【苗栗訊】民眾在農地上設置太陽能板取電或售電,會不會影響原來田賦的課徵而被改課地價稅呢?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為課徵田賦的要件,如在農地上違法設置太陽能板取電售電,已非作農業用地使用,原課徵田賦者應改課地價稅。但如該太陽能取電設施,是為了輔助從事農地上的農業行為,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為從事農作行為的必要農業設施(即結合農業經營),且取得農業設施容許證明者,仍可視為農地農用,可繼續課徵田賦。

所謂「取電設施視為農業設施」者,例如從事畜牧業者,為繁殖家禽家畜,需就地取電保持畜牧設施內部溫度,以供繁衍出生家禽畜;或一般養殖業者或從事溫室農作業者,該取電設施顯屬必須且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此類情況可向農業主管單位申請合法農業設施證明,以供稅務局核定繼續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表示,一般都市土地的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用地及非都市土地的建築用地等,因為原即已課徵地價稅,如在該地上設置太陽能板取電使用或售電,並無改課地價稅的問題。另外,土地若原已核准減徵或免徵地價稅者,如設置太陽能板取電,尚需進一步查核該設施是否仍符合原來減徵或免徵的條件,以確定是否有繼續減免地價稅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