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欠稅應加徵滯納金並負擔執行費用

【苗栗訊】民眾收到稅單未於規定的期間內繳納稅款,如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要再負擔如郵資費等執行費用。

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後,才表示願意繳納本稅,但要求免繳滯納金。該局說明因移送執行案件,稅單皆經合法送達,且已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依規定即應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收到稅單時一定要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逾期未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以及加計執行費用,要繳納更多的金額,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