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車輛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移用車輛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是移用車輛、或是被移用車輛,均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者,依使用牌照稅法之規定,應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如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移用號牌之車輛或是被移用號牌之車輛,皆屬同一車主所有,仍會被處以各該車輛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舉例說明,假設A君擁有甲、乙兩輛車,甲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乙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A君將甲車號牌懸掛於乙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被移用之甲車與移用之乙車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A君將分別被處罰鍰14,240元(7,120 * 2)、22,460元(11,230 * 2),共計36,700元,處罰相當重。該局特別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切勿因忽視法令規定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