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訊】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免稅不同,其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仍停留在原點,實質上為延緩繳稅時間。嗣後土地移轉,如果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亦即須將之前累積延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一次繳納。
舉例說明,林先生自80年6月25日起持有A地號農業用地,嗣後林先生於105年1月30日將土地出售與王先生,出售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務局申請並經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林先生出售土地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王先生取得A地號土地後,申請變更為建築用地使用,王先生於108年出售A地號土地時,該地已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應以80年6月25日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實際負擔該筆土地自80年起之土地增值稅。
取得農業用地後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亦可能面臨須將之前累積延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一次繳納之情形。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