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出境2年以上,其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將恢復課稅

【澎湖訊】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因身心障礙者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依財政部108年6月19日解釋令,將自逕為遷出登記日恢復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原免稅車輛已非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應自逕為遷出登記日恢復課稅。嗣後該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竣戶籍遷入登記,其本人所有供其使用的車輛,如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可追溯自戶籍遷入登記日免徵;但是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則自申請日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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