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業者於店內或騎樓擺放電動搖搖馬(車)、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投籃球機、電子遊戲機、電話亭迷你KTV、電子飛鏢機或是實境體感設施供人使用者,皆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依規定報繳娛樂稅,如未辦理娛樂稅籍登記者,經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業者,如有擺放上述娛樂設施,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民眾若對娛樂稅相關事項有疑問,請洽該局查詢電話:037-373573,竹南分局:037-472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