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住家用房屋設立營業商號登記,且僅作為營業聯絡地址,實際營業處所在別的地方,房屋稅如何課徵?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住家用房屋,若僅作為營業聯絡地址,而實際未在該營業地址營業,稅捐稽徵機關會按營業登記地址之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您,看緊自己的荷包的好方法,房屋稅按月課徵,若營業商號辦理停業或遷移時,儘早向稅務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早申請早節稅喔!
如您對房屋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電話:總局:(037)331902,竹南分局:(037)4721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