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竭誠提供納稅者權益保護事項服務

【屏東訊】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起實施已滿1年,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均設有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表示,納保官係遴選具有20年以上具稅務專業知能、經驗豐富之人員擔任,設有1位主任納保官及3位納保官。自納保法施行以來已受理申請案件計4件。

該局受理之納保案件,包含土地增值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徵課協調,大都能獲得申請者滿意回應。民眾若遇地方稅捐爭議案件,歡迎善用納保官提供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化解爭議,以客觀公正立場作為您與稽徵機關間的溝通橋樑。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或撥打(08)7748890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