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完成自益信託塗銷查欠及買賣申報移轉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簡政便民,自益信託經雙方同意終止,該土地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為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此類案件應先至稅捐機關辦理塗銷信託查欠,至地政機關登記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後,再另案訂立買賣契約至稅捐單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現依財政部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如其土地信託為自益信託,信託終止後,委託人於土地辦竣塗銷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依其檢附之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土增稅申請書、原信託契約書及塗銷信託同意書,委託人即可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及買賣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連件登記如經地政機關駁回或因故未向地政機關申辦連件登記,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委託人)及承買人(權利人)共同向稽徵機關申請撤回並檢還繳款書或證明書,將稅款退還予原土地所有權人;連件登記完成後,倘發生退補稅情形,將以原所有權人為對象,依規定辦理。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