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減免地價稅

【屏東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其買賣取得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是否有相關減免規定?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例如:機關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學校用地…等)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之保留期間,地價稅核課方式有下列幾種:1.為建築使用者,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外,統按千分之六課徵地價稅。2.如果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或作公共使用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3.若仍作農業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已停徵)。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