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訊】地價稅定期於每年11月1日開徵,如有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土地之納稅義務人,須在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自當年度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述可申請項目如下:
•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且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
•符合優惠稅率規定之自用住宅、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停車場用地(但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適用)等土地。
再次提醒您,本(108)年9月22日適逢例假日,申請期限順延至9月23日,請民眾把握節稅良機;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