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有關彰化縣溪湖鎮林姓飼主因疏縱所飼獒犬案,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將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裁處。彰化縣動物防疫所於6月9日早上接獲民眾通報於溪湖鎮成功路有2隻兇猛獒犬在外遊蕩,並咬傷路邊民眾,立即派員前往現場處理,並將2隻獒犬吹箭麻醉後送往彰化縣流浪狗中途之家暫行安置,彰化縣動物防疫所並於當日下午接獲林姓飼主通報為自家犬隻,本案後續將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飼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呼籲,民眾應妥善管理家中所飼養犬隻,避免犬隻遊蕩在外,造成民眾行車及人身安全之危害,以維護民眾和動物之安全。如飼養寵物之飼主未將寵物妥善管領,使其疏縱在外,可依違法動物保護法處以新臺幣3,000至1萬5,000元罰鍰;如飼養之寵物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攻擊性犬隻(比特犬、獒犬等)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 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繩或鍊牽引,(二) 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如使其疏縱在外,可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因犬隻在外遊蕩導致民眾受到傷害,除可依動物保護法將犬隻沒入外,飼主亦將面臨民刑事上之責任。
